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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近年来我国城乡建筑市场结构、建筑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等均发生了积极变化,所以我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会长沈德法表示。


对此,沈德法建议:

第一,修改完善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现行建筑法将建筑活动单纯限定在房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范围内,与当前产业链和业务板块不断延伸壮大的建筑业发展实际不相匹配。应当建立“大土建”的概念,将房建以外的涉及土木工程施工领域的建筑活动都纳入建筑法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建筑法适用范围、明确管辖边界,为快速发展的建筑产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建筑法管辖范围。现行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这就造成了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特别是在农村自建房市场规范经营和安全监管方面留下了较大的隐患。建议国家层面要加快将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纳入建筑法立法体系,明确主管部门和权力清单,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第三,将建筑行业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纳入建筑法。将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以及PPP、EPC等近年来建筑行业新出现的生产、经营方式纳入立法安排进行规范和引导,助力建筑行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筑业等行业税率从10%降至9%,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对此,沈德法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和抵扣范围,让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由于建筑业的上游企业多为提供砂、石、砖瓦、钢材等物料的制造业企业,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决定将制造业的税率由16%降至13%,下降3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建筑业企业在接受这些制造业企业的货物与劳务后,进项税的抵扣也将随之下降3个百分点,而销项税的税率由10%降至9%,只下降了1个百分点。沈德法告诉记者:“对于建筑业而言,进项税率降低比例高于销项税率降低比例,这样建筑业实行9%的税率后,实际税负率或将小幅上升。”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他建议,一方面,可以考虑继续降低建筑业的销项税率;另一方面,应该增加建筑业企业抵扣项,扩大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比如,将银行利息支出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降低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比例等。此外,他认为,建筑业作为我国第二大用工行业,在稳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将建筑业企业纳入享受稳就业减税政策的范围。对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标准的减税优惠政策,让履行社会就业责任的建筑业企业切实减轻负担,推动产业、就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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