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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09号


一 、总则

1.0.1、为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便于建筑的维护更新,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引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进步,全面提升装配式内装修的性能品质和 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生产运输、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

1.0.、装配式内装修应以提高工程质量及安全水平、提升劳动 生产效率、减少人工、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和建筑垃圾 为根本理念,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 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4、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及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2.0.1、装配式内装修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

   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 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 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 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

2.0.2、管线与结构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采取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 构体相分离的方式。

2.0.3、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

2.0.4、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统筹不同专业、不同系统的技术要求,协调系统与系统之 间、系统内部、部品部件之间的连接,协调设计、生产、供应、 安装、运维不同阶段的需求,前置解决设计问题的过程。

2.0.5、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 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6、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 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7、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

    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 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 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

2.0.8、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横支管不穿越本层结 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且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 水方式。

2.0.9、穿插施工 synchronous construction

    在满足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和其他必要条件时,通过科学合理 的组织,实现主体结构施工层以下楼层的内装修施工与主体结构 同步施工的方式。

2.0.10、可逆安装 reversible installation

    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 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


三 、基本规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定位、建 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制等要求。

3.1.2、装配式内装修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 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3.1.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满足 室内设备和管线检修维护的要求。

3.1.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建筑设计,为室内空间可变性 提供条件。

3.1.5、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必要的设计和技术措施,保证建筑 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减少和阻断疫情和病毒的传播。

3.1.6、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 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并应优选质量稳定、品质高、耐用性 强、抗菌防霉的部品。

3.1.7、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采用通用化设计和标准化接口,并 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

3.1.8、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图纸应采用空间净尺寸标注,表达深 度应满足装配化施工的要求。

3.1.9、装配式内装修应与土建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工程明确 施工界面,并宜采用同步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提升施工效率。

3.1.10、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

3.1.11、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 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  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2 材料与部品

3.2.1、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 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装配式内装修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 50016 的规定。

3.2.3、装配式内装修应选用低甲醛、低挥发性有机物 (VOC) 的环保材料,其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3.2.4    材料与部品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 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用量较大的辅料产品也应提供 相应检测报告。

3.3 室内环境

3.3.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升室内热环 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降低外界不良环境对建 筑的影响。

3.3.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在设计阶段对内装修材料部品中的 各种室内有害物质进行综合评估。

3.3.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先对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 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

3.3.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7d 后、工程交付使用前 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四、设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装配式内装修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 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协同设 计,并应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4.1.2、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按照模块 化和系列化的设计方法,满足多样化需求。

4.1.3、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选用集成度高的内装部品。

4.1.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 变性的需求,宜考虑满足多种场景下的使用需求。

4.1.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部件和设备管线的主 要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防水、 防静电、防滑、隔声、节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适老化、无 障碍等方面的需要。

4.1.6、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方案设计、部 品集成与选型、深化设计四个阶段进行。

4.1.7、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部件、设备管线维护 与更新的要求,采用易维护、易拆换的技术和部品,对易损坏和 经常更换的部位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

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的主要使用空间和部品部件进行 标准化设计,并应提高标准化程度。

4.2.2、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 50002的规定,住宅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 JGJ/T 445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内装修宜与功能空间采用同一模数网格;

    2、装配式内装修的隔墙、固定橱柜、设备、管井等部品部 件,宜采用分模数M/2 模数网格;

    3、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接口等宜采用分模数M/2、M/5、 M/10 模数网格。

4.2.3、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 制,且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4.2.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 过程的尺寸并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进 行统筹协调。

4.2.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可设置容错尺寸,合理调节生产、施 工等环节的偏差。

4.3 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4.3.1、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 对隔墙与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集成式厨房系统、 集成式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  进行集成设计。

4.3.2、装配式内装修应按照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进行集 成设计。

4.3.3、集成设计宜选用通用化部品进行多样化组合,满足个性 化要求。

4.3.4、集成设计宜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 建筑空间的部品选型和布置。

4.3.5、应结合使用需求以及生产安装要求,对部品部件的外观效果、规格尺寸、连接方式及使用年限等进行选型和优化设计。4.3.6    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部件生产安装过程 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或部件来消除各种偏差带来的 影响。


I  隔墙与墙面系统

4.3.7、装配式隔墙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轻质墙体,可选用龙 骨隔墙、条板隔墙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

4.3.8 、隔墙与墙面系统的构造应连接稳固、便于安装,并应与 开关、插座、设备管线等的设计相协调;不同设备管线安装于隔 墙或墙面系统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隔声、减振或防火封堵 措施。

4.3.9、龙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的构造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防火、隔声、空腔内设备管线安装等方面的要求确定;

    2、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 棉等不燃材料;

    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相关措施,墙面板 宜采用耐水饰面一体化集成板,门与板交界处、板缝之间应做防 水处理;

    4、隔墙上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可靠的加固措施;

    5、龙骨的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必要时龙骨强度应 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6、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的龙骨应进行加强 处理。

4.3.10、条板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需求,确定墙体的材料和 厚度;

    2、应与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相结合,避免墙体表面的剔凿;

    3、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应根据板材性能采取 必要的加固措施。

4.3.11、装配式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集成饰面层的墙面,饰面层宜在工厂内完成;

    2、应与基层墙体有可靠连接;

    3 、墙面悬挂较重物体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 接固定。

Ⅱ  吊 顶 系 统

4.3.12、装配式吊顶系统可采用明龙骨、暗龙骨或无龙骨吊顶、 软膜天花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顶。

4.3.13、应根据房间的功能和装饰要求选择装饰面层材料和构造 做法,宜选用带饰面的成品材料。

4.3.14、吊顶系统宜与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 设备和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4.3.15、吊顶系统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并应满足荷载计 算要求。

4.3.16、重量较大的灯具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 直接安装在吊顶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4.3.17、吊顶系统内敷设设备管线时,应在管线密集和接口集中 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3.18、吊顶系统与墙或梁交接处,应设伸缩缝隙或收口线脚。

4.3.19、吊顶系统主龙骨不应被设备管线、风口、灯具、检修口 等切断。


Ⅲ  楼地面系统


4.3.20、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 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

4.3.21、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应满足房间使用的承载、防水、防 滑、隔声等各项基本功能需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加强 措施。

4.3.22、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宜与地面供暖、电气、给水排水、新 风等系统的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4.3.23、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且施工安 装时不应破坏主体结构。

4.3.24、装配式楼地面系统与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结合设置 时,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

4.3.25、架空楼地面内敷设管线时,架空层高度应满足管线排布 的需求,并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

4.3.26、架空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楼地面与墙体交界处应设置伸缩缝,并宜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2、宜在架空空间内分舱设置防水、防虫构造,并应采取防潮、防霉、易清扫、易维护的措施。

4.3.27、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基层应平整,当采用地面辐射供 暖、供冷系统复合脆性面材地面时,应保证绝热层的强度。

4.3.28、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面层和填充构造层强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当填充层采用压缩变形的材料时,易产生局部受压凹陷, 应采取加强措施。

IV 集成式厨房

4.3.29、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 的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 及管道井位置等。

4.3.30、集成式厨房的设计应包含厨房楼地面、吊顶、墙面、橱 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 协同设计。

4.3.31、集成式厨房设计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采 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方法进行精细化设计。

4.3.32、集成式厨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管线更新、维护的需 求,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

4.3.33、集成式厨房墙面和吊顶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洁的材料,地 面应选择防滑耐磨、低吸水率和易清洁的材料;吊顶、墙面、地 面材料应为燃烧性能A 级的材料。

4.3.34、集成式厨房的吊柜、厨房电器等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悬挂在轻质隔墙上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4.3.35、集成式厨房管线应进行综合协同设计,竖向管线应集中 设置,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应便于查 表和检修。


V  集成式卫生间

4.3.36、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共同确定集成 式卫生间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 体结构孔洞尺寸预留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4.3.37、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应包括卫生间楼地面、吊顶、墙面 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宜选择集成度高的整体卫生间产品, 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4.3.38、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整体卫生间的选型宜在建筑方案 设计阶段进行。

4.3.39、集成式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 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 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底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 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3.40、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给水、热 水、电气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更新、维护的 需求,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

4.3.41、集成式卫生间的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做好设备管线接口、卫生间边界与相邻部品部件之间的收口;

    2、防水底盘与墙面板(壁板)连接处的构造应具有防渗漏 的功能;

    3、卫生间墙面板(壁板)和外墙窗洞口的衔接处应进行收 口处理并做好防水;

    4、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墙面板(壁板)、墙体 做好收口和防水。


VI  收纳系统

4.3.42、收纳系统应结合建筑功能空间进行布置,并应按功能要 求对收纳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设计。

4.3.43、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吊顶等进行一体化设计。

4.3.44、收纳系统部品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宜采用工厂 生产的标准化部品。

4.3.45、收纳系统内设置有电器、电线等时,收纳系统的板材燃 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4.3.46、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选用合适的材料并采取相应措 施,满足防水、防潮、防腐、防蛀的要求。


VⅡ  内门窗系统

4.3.47、室内门窗宜选用成套供应的门窗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 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 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4.3.48、对有耐火要求的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4.4 设备和管线

4.4.1、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和项目需求合理确定 管线与结构分离的方式,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应与室内空间设计 相协调。

4.4.2、装配式内装修设备和管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设备和管线系统宜通过综合设计及管线集成技术提高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度;

    2、设备和管线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垫层内,也 不应通过墙体表面开凿或剔凿等方式设置;

    3、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 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4、设备和管线的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点位应在 设计图中明确标注,部品应定位准确;

    5、敷设于楼地面的架空层、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空 调及通风、给水、供暖、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便于检修,检修 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4.3、居住建筑设备和管线系统的公共部分与套内部分应界限 清晰。分户管路与公共管路的结合部位及公用配管的阀门部位, 其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4.4.4、安装于墙体、吊顶、地板表面的灯具、开关插座、控制 器、显示屏等部品部件的位置与尺寸应与内装修相协调,并应采 取可靠的固定措施,满足隔声、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4.4.5、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等的内部管 线应采取可靠措施安装牢固。

4.4.6、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且应在接口位置设置检修口;

    2、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 与公共区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 的连接措施。

4.4.7、给水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分水器应与用水器具一对一连接; 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时,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分水器设置应 便于检修,并宜有排水措施;

    2、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给水管 线应采取措施避免有机溶剂的腐蚀或污染;

    3、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 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走廊等部位的吊顶内 时,应预留检修口;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承担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

4.4.8、供暖、空调和通风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于居住建筑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 的供暖管道不宜有接口和阀门、部件;

    2、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 并充分考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 准要求,设置保温隔热措施;

    3、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

4.4.9、电气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线缆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2、电气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线缆在管道或线槽内不宜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置在接线盒内;

    3、电气线缆设计在隔墙内布线时,隔墙应优先选用带穿线 管的工厂化生产的墙板。

4.5 接口和细部

4.5.1、装配式内装修与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 系统的接口设计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4.5.2、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标准化的连接构造,接口的位置和 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并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 用可靠。

4.5.3、部品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区域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

    2、设计耐久年限低的部品部件应安装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 置,避免更换时破坏耐久年限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

    3、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并应与后装部品接口 匹配。

4.5.4、装配式内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和维护;

    2、隔墙与吊顶的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角或凹槽等方式进 行处理;

    3、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连接应牢固; 门窗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  行收边;

    4、集成式厨房的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设计安装节点、 固定方式和构造;橱柜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处应风格  协调、收口美观;

    5、集成式卫生间地面与其他室内地面、墙面与门窗之间应 做好收边收口处理,并应满足防水要求;

    6、楼地面、墙面、吊顶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处理。


五、生产运输

5.1 一 般 规 定

5.1.1、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提高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程度 和施工装配效率以及使用维护的便利性。

5.1.、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提高接口的开放性和通用性,实现 系列化、成套化供应,满足多样化需求。

5.1.3、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 以及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5.1.4、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对检验合格的部品出具合 格证明文件,并应保证部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5.2 部品生产

5.2.1、部品生产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 定,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5.2.2、部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建立产品 信息档案,实现对产品的可追溯性。

5.2.3、部品的接口设计应确保安全可靠,且宜便于拆装更换。

5.2.4、部品应成套供应,减少现场加工作业,并应明确部品之 间的接口类型、连接方式与配套部件要求。

5.2.5、应对标准化部品与定制部品进行优化组合设计,标准部 品与定制部品应同步配套生产供应。

5.2.6、对于不能常年生产的部品部件,宜预留一定数量的备用 产品,以备安装损耗以及维护所需。

5.2.7、应对部品的产品编码和生产日志存档,进行质量跟踪和 追溯,定制部品应进行唯一编码。

5.3 出厂检验

5.3.1、部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应按现行 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5.3.2、部品生产企业应对出厂合格产品签发产品合格证,合格 证应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5.4 包装运输

5.4.1、部品包装应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 符合保障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证明等内容,同批次部品应内置  包装明细清单、产品说明书、作业指导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

5.4.2、配套部件应与部品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适 量增配,需要专用工具进行装配时,应与部品同批次配备相应数 量工具。

5.4.3、部品包装材料宜采用环保、不掉色、可回收循环使用的 材料。

5.4.4、内装部品从工厂运输到施工现场,应提前制定运输计划 及方案,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运输和码放应采取质 量安全保证措施。

5.4.5、内装部品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应提前查勘场地条件并 做预处理,确保卸载及转运工具顺利通行,垂直运输宜采用机械 化工具。


六、施工安装

6.1 一 般 规 定

6.1.1、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要求, 根据工程特点,协同总包单位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  案,明确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与其他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  工序与避让原则。

6.1.2、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可采用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

6.1.3、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宜采用标准化施工工艺与施工装备。

6.1.4、装配式内装修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应经样板验证后应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6.1.5、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进行样板间或样板的试安装, 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且应经  项目参与各方确认。

6.1.6、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对 施工全过程进行模拟、指导及协调管理。

6.1.7、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组织 架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管理与施工人员应具备岗 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6.1.8、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遵守国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相 关标准,制定安全与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宜采用绿色施工模式, 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

6.2 施工准备

6.2.1、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制定项目招采计划及运输计划,明确部品部件的进场时间及运输条件,保证施工所需的运输通道、堆放场地、垂直运输、供水供电、施工作业面等必要条件。 

6.2.2、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

6.2.3、装配式内装修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核对已完成主体结 构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复核预留预埋、隐蔽工程及成品保护 情况,确认具有施工条件,完成施工交接手续。

6.2.4、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进行测量放线,并设置部品部 件安装定位标识。

6.2.5、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准备施工所需的设备、部品部 件及相关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制定施工所需设备、部品部件的需求计划及货源组织安排;

    2、部品部件进场时间应遵循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的规定,且应进行进场检验,其规格、性能和外观等应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3、进场部品部件存放时,应分类存放,并宜实行分区管理 和信息化台账管理;

    4、进场部品部件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堆放方式应确 保安全;

    5、部品部件的堆放应按部品的保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 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防擦碰等措施;

    6、部品部件由集中堆放场地运输至安装区过程中应注意成 品保护。

6.3、设备和管线安装

6.3.1、设备和管线的施工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 的规定,并应满足检修更换的要求。

6.3.2、设备和管线安装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性以及部品部件的完 整性。

6.3.3 、设备和管线的固定装置材料与设备管线材料应相互兼容。


Ⅱ  吊顶系统安装

6.4.6、吊顶系统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设备与管线的验收工作。

6.4.7、吊顶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等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位置应准确,交接处应严密;

    2、当吊件与设备位置冲突时,应调整吊点位置、构造或增 设吊杆;

    3、当安装免吊杆吊顶时,吊顶板应与边龙骨搭接牢固。

6.4.8 、当采用软膜天花时,应做好软膜天花与边框接口处理。


Ⅲ  楼地面系统安装

6.4.9、楼地面系统施工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进 行清理,并应按设计图纸准确放线。

6.4.10、架空地板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地板的支撑件应与地面基层连接牢固,架空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架空地板系统应按设计要求布置支撑件的间距,与墙体 交接处应做好封边处理;

    3、架空地板系统与地面基层间宜做减振处理;

    4、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复合脆性面材时,应采取防开裂 措施。

6.4.11、非架空干铺地面系统的基层平整度和强度应满足干铺地 面系统的铺装要求。

6.4.12、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在辐射区与非辐射区、建 筑物墙面与地面等交界处设置侧面或水平绝热层,防止热量渗出。


IV 集成式厨房安装

6.4.13、集成式厨房施工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按设计要求准确放线。

6.4.14、集成式厨房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式厨房的墙板应与基层墙体连接牢靠,安装吊柜、 燃气热水器等部品和设备的部位应进行加固处理;

    2、集成式厨房的墙面与地面、吊顶、台面之间的连接部位 应做密封处理。


V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

6.4.15、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前应完成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当楼面 结构层有防水时,应完成防水施工并验收合格。

6.4.16、集成式卫生间的施工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与其 他施工工序进行协调;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宜优先安装整体卫 生间,再施工安装整体卫生间周边墙体。

6.4.17、集成式卫生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式卫生间排水支管与主排水立管应连接牢靠,排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2、集成式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壁板、外围合墙体做好收口处理和防水;

    3、当集成式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壁板和窗洞口衔接处应通 过窗套进行收口处理,并应做好防水。

6.4.18、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过程中,应对已完成工序的半成品及 成品进行保护。


VI  内门窗安装

6.4.19、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固定 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0、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 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


Ⅱ  其他部品安装

6.4.21、部品与墙体、楼板等结构主体连接的部位应按设计要求前置安装加固板或预埋件并验收合格。

6.4.22、部品安装前应对有防水、防潮要求的部位及基层做防 水、防潮处理,部品内部隐蔽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做密封 处理。

6.5 成 品 保 护

6.5.1、成品保护应包括前端保护、过程保护与交付保护。

6.5.2、各工序在施工过程中不应破坏其他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 护措施,且不应在成品上进行堆放及施工作业。

6.5.3、各工序施工完成前,应准备成品保护所需的材料及用品, 待各工序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应按部品部件的使用及维护要求, 执行成品保护工作。

6.5.4、全部工序施工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协调其他单位对施 工现场进行彻底清洁和封闭管理,避免造成对成品的污染和 损坏。

6.5.5、装配式内装修成品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 JGJ/T 427的相关规定。

6.6、施工培训、安全与环境保护

6.6.1、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特点,制定各工种培训标准,进行 施工入场安全培训、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及施工现场管理培训,所 有现场施工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核后上岗。

6.6.2、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制定安全专项方案,落实各级各 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6.3、装配式内装修施工过程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 准,应制定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宜建立环境保护统计数据。

6.6.4、装配式内装修应减少现场二次加工作业,并应建立施工 现场废物回收系统。

6.6.5、应对装配式内装修施工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 采取针对性措施。


七、质量验收

7.1 一 般 规 定

7.1.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规定的原则进行。

7.1.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具备穿插施工条件时可提前进行主体 工程验收。

7.1.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规格、性能参数等 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 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和部品,应进行复验。

7.1.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单元:

    1、以1个单元或楼层作为分部工程的检验单元;

    2、隔墙与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等作为组成分部工程的分项;

    3、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化等系统独立作为设备管 线分部工程下的子分部工程,其系统安装工序作为检验分项;

    4、户箱以后的强电、弱电管线及设备,水表以后的给水管 线及设备,主立管之前的排水管道及设备,作为设备管线系统的 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7.1.5、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设备管线的安装及调试应在饰面层施 工前完成。设备管线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通风与空 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 GB 50303等的规定。

7.1.6、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和隐 蔽部位施工过程影像;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7.1.7、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验收中所有检验文件应汇总并入总体工程验收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房屋使用方和物业管理方作 为运营维护的基本资料。

7.2 隔墙与墙面系统

7.2.1、同一类型的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工程每层或每30间应划分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 和走廊可按装配式隔墙30m² 计为1间。

7.2.2、装配式隔墙与墙面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 不得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I  主 控 项 目

7.2.3、装配式隔墙与墙面系统所用部品部件的品种、规格、性 能、外观、燃烧等级、甲醛释放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 检测报告。

7.2.4、装配式隔墙与墙面系统的管线接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2.5、装配式隔墙与墙面系统的饰面板应连接牢固,龙骨间距、 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龙骨应符合防腐、防潮及防火要  求,墙面板块之间的接缝工艺应密闭,材料应防潮、防霉变。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后置埋件现场拉 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2.6、装配式龙骨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与嵌缝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 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 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 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2.7、装配式龙骨隔墙的天地龙骨应与基层构造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8、装配式条板隔墙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规格、数量 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9、装配式条板隔墙的条板之间、条板与建筑主体结构的结合应牢固、稳定,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Ⅱ  一 般 项 目

7.2.10、装配式墙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带纹理饰面 板朝向应一致,不应有裂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墙面造型、图案颜色、排布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7.2.11、装配式墙面饰面板的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度和深 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12、装配式龙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2.13     装配式龙骨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14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的相 关规定。

7.3  吊 顶 系 统

7.3.1、同一类型的装配式吊顶工程每层或每3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装配式吊顶30m² 计为1间。

7.3.2、装配式吊顶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 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I  主 控 项 目

7.3.3、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4、吊顶工程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质量、规格、安装 间距、连接方式及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及 连接件等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材料应相互兼容,防 止电化学腐蚀。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 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吊顶工程所用饰面板的材质、品种、图案颜色、机械性 能、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潮 湿部位应采用防潮材料并有防结露、防滴水、排放冷凝水等 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3.6、吊顶饰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当饰面板为易碎或重型 部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7.3.7、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装配式吊顶工 程的连接件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 般 项 目

7.3.8、饰面板表面应洁净,边缘应整齐、色泽一致,不得有翘 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连接构造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 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9、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温感、喷淋头、风口箅子等相 关设备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交接处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3.10、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的有关规定。

7.4 楼地面系统

7.4.1、同一类型的装配式楼地面工程每层或每30间应划分为一 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 廊可按装配式地面30m²计为1间。

7.4.2、装配式楼地面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 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I  主 控 项 目

7.4.3、装配式楼地面系统所用可调节支撑、基层衬板、面层材 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设计文件;检查产品合格证 书等。

7.4.4、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可调节支撑的防腐性能和支撑强度, 面层材料的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及耐腐蚀等性能,应符合  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 进场验收记录。

7.4.5    装配式地面系统面层应安装牢固,无裂纹、划痕、磨痕、 掉角、缺棱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 般 项 目

7.4.6、装配式楼地面系统的找平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 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09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回弹法检测或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7.4.7     装配式楼地面基层和构造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各层之间, 应结合牢固、无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7.4.8、装配式楼地面面层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 接缝均匀、缝格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4.9、装配式楼地面与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4.10、装配式楼地面面层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 合,边缘应整齐。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4.11、地面辐射供暖的安装应在辐射区与非辐射区、建筑物墙 体、地面等结构交界部位设置侧面绝热层,防止热量渗出。地面 辐射供暖管线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 程》JGJ 142 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4.12、架空地板系统的铺设、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4.13、装配式楼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的相关规定。

7.5 集成式厨房

7.5.1、同一类型的集成式厨房每1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 足1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5.2、集成式厨房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0%,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I  主 控 项 目


7.5.3、集成式厨房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使用面积及空间 尺寸、部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厨 房门窗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不应妨碍厨房设施、设备和家具的 安装与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5.4 、集成式厨房所用部品部件、橱柜、设施设备等的规格、 型号、外观、颜色、性能、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 和性能检验报告。

7.5.5、集成式厨房的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得松动;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厨房设施设备固定的荷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7.5.6      集成式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排烟、电气等预留接口、 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 记录。

7.5.7、集成式厨房的给水、燃气、排烟等管道接口和涉水部位连接处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Ⅱ  一 般 项 目

7.5.8、集成式厨房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变形、鼓包、毛刺、 裂纹、划痕、锐角、污渍或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5.9、集成式厨房柜体的排列应合理、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5.10、集成式厨房的橱柜、台面、抽油烟机等部品、设备与墙面、顶面、地面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5.11、集成式厨房安装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 304 的相关规定。

7.6  集成式卫生间

7.6.1、同一类型的集成式卫生间每1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1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6.2、集成式卫生间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 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I  主 控 项 目

7.6.3、集成式卫生间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及内部尺寸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6.4、集成式卫生间工程所选用部品部件、洁具、设施设备等 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  告、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7.6.5     集成式卫生间的防水底盘安装位置应准确,与地漏孔、 排污孔等预留孔洞位置对正,连接良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6.6、集成式卫生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严密,不得松动。设备设施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满足荷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6.7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满水后 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水排水畅通;各涉水部位连接处 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地面坡向、坡度应正 确,无积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满水、通水、淋水、泼水试验。

7.6.8、集成式卫生间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等预留接口、孔洞的 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偏位错位,不得现场开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 记录。

7.6.9、集成式卫生间板材拼缝处应有密封防水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6.10、集成式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配件应设存水弯,不得重叠存水。

    检验方法:手试;观察检查。


Ⅱ  一 般 项 目

7.6.11、集成式卫生间的部品部件、设施设备表面应平整、光 洁,无变形、毛刺、裂纹、划痕、锐角、污渍;金属的防腐措施和木器的防水措施到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6.12、集成式卫生间的洁具、灯具、风口等部件、设备安装位 置应合理,与面板处的交接应严密、吻合,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6.13、集成式卫生间板块面层的排列应合理、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6.14、集成式卫生间部品部件、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6.14的规定。


八、使用维护

8.0.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其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要求。

8.0.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应低于5年,缺陷 责任期宜为2年。

8.0.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包括装配式 内装修工程专项在内的《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其内容应注明  相关内装部品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承诺、报修及处理要求。

8.0.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包括装配式 内装修工程专项在内的《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宜按套内部位和公共部位分别编制。

8.0.5、《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专项的户内部 位内容,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下列内容:

    1、使用注意事项,二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并应包含被允许及被禁止的事项;

    2、主要内装部品的做法、部品寿命、使用说明等,并宜提 供构造做法简图;

    3、设备与管线的组成、材料特性及规格、部品部件的使用寿命、使用说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安装简图;

    4   主要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的《日常检查维护方法》。

8.0.6、《建筑使用说明书》户内部位的使用、二次装修和改造注意事项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下列内容:

    1、应对承重结构的位置进行标识,住户在使用、二次装修和改造中,不应对承重结构造成损害;

    2、应对检修口的位置进行标识;


    3、应对轻质隔墙的位置进行标识,并应对轻质隔墙的加固 范围、位置和可悬挂重量进行标识,便于住户在轻质隔墙上固定 设备、装饰品等;


    4、应对住宅的“干区”、“湿区”进行标识,提示住户在干 区不应进行可能造成液体渗漏的活动,并对容易形成水渍、油污 的部位进行提示;


    5、可提供1种以上的空间改造方式,指导住户在未来进行 合理的改造。


8.0.7、《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专项的公共部 位编制内容,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下列内容:


    1、使用注意事项,并应包含被允许及被禁止的事项;


    2、公共部位主要内装部品的做法、部品寿命、使用说明等, 并宜提供构造做法简图;

    3、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设施设备与管线的组成、材料特性及 规格、部品部件的使用寿命、使用说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 安装简图;

    4、公共部位主要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的《检查与维护更 新计划》。

8.0.8、装配式内装修的全套施工图纸应在相关管理运营机构或 物业机构进行备份,为后期维护、更新提供条件。

8.0.9、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维护更换时,所采用的部品和材 料应满足《建筑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8.0.10、使用维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内装部品、设备与管 线等的管理档案。当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内装进行 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 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11、《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   142

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    304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 JGJ/T    427

14、《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 JGJ/T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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